職場性騷擾二類型
職場性騷擾二類型
(一)敵意性性騷擾
受僱者(受害人)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加害人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(二)交換性性騷擾
雇主(加害人)對受僱者或求職者(受害人)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此二種類型性騷擾,交換性性騷擾所涉及過程及影響層面,相較於敵意性性騷擾受害一方心身理之影響長期而深層。
受僱者應特別注意,它是否就在自己的週遭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