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性騷擾類型
台灣性騷擾類型
台灣性騷擾類型,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及交換利益性騷擾。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,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判決指出,應考量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,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 問。惟此一判斷基準似存有諸多疑義,尤其對被指為性騷擾行為 人不甚公平。性騷擾之認定不易,實務上判斷上應符合 3 要件(性侵害犯罪以外、違反當事人意願、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),並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、環境、當事人的關係,以及現實社會對受害者觀點、遭受性騷擾之類型與嚴重度、加害者是否具有權力、年齡、個人特性及對性騷擾的反應,採取綜合客觀事實認定。
職場性騷擾行為橫跨多元光譜,通常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, 即所謂權勢騷擾,如為惡性的性騷擾,宜立即中斷並直接處罰, 如因性別意識不足之突發單次魯莽言論,則以溝通並施以性平教育較為合宜。不同性騷擾類型,責難程度應有不同,為避免責任 輕重失衡,宜進行類型區別,採取更細緻的糾正補救措施與裁 罰,較為妥適。
性騷擾類型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twreporter.org/a/sexual-harassment-10-key-questions